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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2022-05-29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材料、易耗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材料、易耗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材料:是指随使用而消耗不能复原或易损易耗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及易耗元件等。

第四条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玻璃仪器和器皿、零配件、硒鼓、电表、模块、光学镜片、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学校材料、易耗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资产管理处建立统一的材料、易耗品管理平台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材料、易耗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材料、易耗品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新购置的材料、易耗品经验收合格后,需在材料、易耗品管理平台进行建账登记,经审核后,打印材料、易耗品入库单,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材料、易耗品出库、核销,需在材料、易耗品管理平台申请,打印出库单,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各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材料、易耗品,做好日常的验收、建账、出入库登记等工作,并定期核对检查,做到手续清楚、账物相符;妥善保存原始凭证,按年份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没有设库房的单位,为方便使用,可限量备用少部分物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清点一次。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库房,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使用过程应当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相关废弃物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交学校统一回收,按规定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五条对于管理不力、使用不当,违反本办法,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校材料、易耗品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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