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批准)及其它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土地是指由国家划拨或学校出资购买的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学校土地。
第五条学校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土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处理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事宜;
(三)处理与学校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确保学校土地完整;
(四)负责学校土地证等档案资料的整理、登记、归档。
第七条基建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基建处主要负责校园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办理新建、临建土地使用的审批手续;
(二)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等部门负责归属本部门临时建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规合法;
(三)保卫处依据职责权限协调处理影响学校公共秩序的,校内乱搭乱建、土地边界等引发的纠纷。
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转让和买卖学校土地,不得擅自在校内开挖土地、堆放杂物、毁坏环境或在土地上搭建构筑物。
第九条申请利用学校土地建设(新建或临建)建筑物、放置物品、铺设地下管网,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临时建筑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临时性建筑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拆除,归还用地。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政府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基建处论证,并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
(三)学校批准后,基建处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管网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等,各单位建设管网工程,经学校批准后,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设计与施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网的利用率。
(二)基建处论证,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人防建设用地。人防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务院规章、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乱放物品、堆积杂物等,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协调清理。
第十六条学校土地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对外租借的,由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并签订租借协议。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图纸、土地协议书等原件全部存放学校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档案馆对土地资料实行专项管理。需借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先到资产管理处开具借用土地使用权证联系单,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并由档案馆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且加盖档案馆公章;确有特殊需要借用原件者,需由主管校长审批,并由资产管理处人员陪同办理和使用,直至归还。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租借学校土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租借土地用途或转租土地的,学校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