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68号),《辽宁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的界定范围是:单台(套)价值(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虽不足 3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仪器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单价大于10万元(含)不足30万元的大型仪器,凡具有通用性、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可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是高校重要办学资源,是推进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学校须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效益考核”的原则,加强设备论证、立项、运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五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均由学校录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上网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系。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学院(中心)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院(中心)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制度、维护制度和开放共享方案;对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反馈共享服务相关问题,切实提升开放共享服务效能。
第九条 学院(中心)应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对所属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平台具体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做好在线服务工作。
第十条 学院(中心)新增大型仪器,应当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并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有关信息报资产管理处,待学校完成收费标准审核备案后,开始组织共享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中心)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并督促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三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仪器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属单位根据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具体以设备原价为依据,应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及耗材、试剂、人工费、税费等。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仪器收费标准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计财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执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学校审批备案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学院(中心)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校内用户通过学院(中心)共享仪器平台进行预约使用仪器,在保证测试后能够收到测试费的前提下,由学院(中心)制定具体费用结算流程。校外用户由计财处统一开具技术服务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仪器开放测试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分配、使用参照《辽宁师范大学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0〕66号)第十三条。
对外测试费收入,80%归学院(中心),其中50%用于成本费用、补充业务费、设备购置、绩效奖励等支出,30%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及更新;学校提取20%资源补偿费。
对内测试费收入,100%归学院(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及更新。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实施项目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实施专款专用。学院(中心)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缴纳费用,严格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学院(中心)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十九条 在共享开放服务过程中,学院(中心)和个人不得私下现金交易,严禁截留或隐匿收费收入,坚决禁止谋取私利(人情测试、干私活)等。对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将追究共享设备所属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中心)需做好对外服务的信息统计工作,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学校在后续开放共享、大型设备维护维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对在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中表现差、设备利用率极低的学院(中心),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对设备进行调拨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等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公布施行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