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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8-03-07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根据《辽宁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辽财教[2010]4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部门拨付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等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获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计财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学院院长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重要决策并全面指导建设工作;

(二)根据财政部和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制定学校内部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会议;

(四)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单位编报的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五)组织专家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答辩及标书的编写工作;

(六)监督各部门做好项目招标、验收、合理执行及检查与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和奖励评比及各种费用支出的审批工作;

(八)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九)组织建设项目年度检查,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施院长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九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协助做好项目实施的保障工作;

(三)为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从项目的立项论证、支出绩效论证、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管理;

(二)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

(三)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六)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七)按照项目建设目标,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

(一)项目论证。包括单位现状、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预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项目绩效指标论证。包括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度指标。

(三)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四)具体要求。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加强具体项目的必要性条件与可行性论证,加强绩效指标论证,资金安排上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同时提出配套资金意见。保持条件需求与绩效目标一致性。计划具有可操作性,目标具有考核性,任务围绕目标展开。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各单位确定申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按学科、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进行分类,并由相对应的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排序。主管部门应就审核排序的项目汇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

学校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申报预算指标,结合学校建设与发展实际,对校内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排序项目进行整体统筹,形成项目上报方案。项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批。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学校下达的获批项目预算控制数。根据获批项目预算数,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获批项目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校内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材料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拟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进行去密处理后再上报。

第十三条 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实施,专项资金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追踪问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专项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要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和申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以《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

(二)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资金使用违反国家(省)财政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追踪问责

(一)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该学院予以核减项目申报数量和金额。

(二)对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运行效果好的建设单位,对以后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三)对在项目建设中造成专项资金使用浪费和投资效益低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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