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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2-05-29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61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字〔2008〕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含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高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审计处、党政办公室、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图书馆、档案馆、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清查、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五)审议经营性资产管理重大问题及重大经营性资产处置事项等;

(六)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用途,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为: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有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耐用品等实物资产和无归口单位管理的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流动资产(不含实物资产)的管理;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及转化形成的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以及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六)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资产的管理;

(八)档案馆负责档案、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九)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负责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室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植物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系统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类别和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

(四)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按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验收入库、使用、保管、资产变动交接等日常管理。

(三)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四)配合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报废、处置、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结合学校财务状况,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配置的资产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预算编制部门。

第十七条购置资产,应当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上级部门直接配置、无偿划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单位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一)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

(三)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四)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五)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实物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建立维护、保养、维修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晰权属,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机构或单位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使用人员离职离岗等收回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一)资产校内调拨,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资产占有单位内的使用人员变更,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机构或单位调整,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签署交接文书,办理交接手续,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使用人员离职离岗(离校),在办理离岗手续前,占有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离岗人员共同办理资产归还、移交,签署“资产移交报告”,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校的正当权益。除由学校独自组建的企业、科技公司以外,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科研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超标准配置;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盈、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流程: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决定,按照规定权限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批准,报省教育厅履行审批程序。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以下(不含5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校内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辽宁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负责人、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四十条学校产权登记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省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辽宁省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照学校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占用、使用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进行盘点,如实反映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存量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学校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管理,按照学校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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