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二)校誉、商誉(包括:校名、校徽、学校标志;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等);
(三)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翻译作品、美术作品、音像制品、教材、规范汇编、软件、草图、手稿等)及其邻接权;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无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及转化形成的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系统等资产的管理;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的登记入账、统计汇总、清查盘点、处置申报等管理。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建立台账、办理调剂、处置报批手续等;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该无形资产很可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入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不含)或以一笔款项批量购置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不含)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应用软件,可以不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条学校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学校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学校及所属单位委托校外机构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三条学校及所属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六条无偿调入学校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第十八条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二十条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必要时进行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进。
第二十一条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达到预期和验收后,应当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需向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用途、范围、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使用方资质、资信,提出审核意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使用申请审批通过后,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与使用方签订使用协议或合同,双方就使用期限、范围、方式、用途等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与使用方签订合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标准,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无形资产使用状况,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学校对占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无偿调出、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捐赠等,或者是无法为学校带来未来使用效益时,应予转销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学校拟处置的无形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十九条出售、出让、转让、投资等无形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鉴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十条学校无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资产处置。学校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三)主管部门按照《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18号)履行资产处置手续;
(四)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无形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和所有人员都有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义务和责任,主动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占用单位应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无形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理部门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