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家具管理,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各类家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家具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各类家具的增加、使用、管理、调剂、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家具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家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家具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家具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家具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各类家具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
(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家具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各类家具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家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办理本单位家具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
(三)办理本单位家具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指导,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需变动时,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同时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各类家具,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以一笔款项批量购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等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各类家具,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一)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各类家具,分别按购置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的各类家具,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三)各类家具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家具价值;
(四)家具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无法比照同类或类似家具的市场价值,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第十条学校各类家具的配置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配置标准执行。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教学科研发展需求,合理配备。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新购家具应按照学校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各使用单位购买或制作的各类家具,经验收合格后,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增加手续。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依据资产增加书,进行分类记账。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每件家具的管理要落实到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家具使用按其功能进行分配,学生桌椅应用于教室,办公桌椅用于办公室,图书馆、资料室的桌椅只限在图书馆和资料室内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的家具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外借。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单位对借出的家具负责管理,归还时,要认真验收,如有损坏,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长期闲置不用的家具或使用不合理的家具,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各使用单位不得扣留,以保证家具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效益。
第十八条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到家具维修管理部门申请报修计划,经审批后,由学校维修管理部门组织维修。
第十九条家具确因在使用中损坏,又无修复价值,由各使用单位申报,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办理报废、销账手续,并统一回收,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改和保留。
第二十条家具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家具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家具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