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辽财资〔2014〕41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履行日常行政、教学、科研等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备、家具。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办公设备、家具的登记入账、调配、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包括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六条使用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家具,应严格遵守《辽宁师范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所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超量配置。
第七条对未列入配置标准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以及专业类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八条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不得超出数量标准。
第九条价格上限是购置办公设备、家具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十条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每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只配备一套办公设备、家具,不允许重复配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配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需配置。
第十二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坚持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增量与存量统筹,履行职能需要与节俭实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家具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学校不予经费报销。
(一)申请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进行调配。新购办公设备、家具,按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使用单位按照资产验收程序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调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家具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资产管理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家具。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设备、家具将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动人员,原所配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同级别岗位的调整,其所配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随人走;
(三)调出学校或退休人员,其所配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能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应尽可能继续使用。对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单位可以提出报废申请,按照学校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学校上级部门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行调整,按照学校上级部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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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处、学院办公室(或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1台/校级领导岗位。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配置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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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台/处、学院办公室(或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1台/校级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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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处、学院办公室,如配备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应同时相应减少传真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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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需配备,如配备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应同时相应减少扫描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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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正、副处级岗位,规格1600×8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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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套/校级领导岗位,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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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正副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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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0/延长米(超过80平方米的,按照800/延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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