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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引进人才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2022-05-29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工作是实现我校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学校预留部分房源用于引进人才的临时周转,为加强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二条 周转房入住流程。引进教师周转房由人事处根据引进人才条件,提出分配意见,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根据人事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引进教师周转房使用协议)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周转房使用期限。引进教师在承租期内自购住房的教师,自领取学校引进教师住房补贴后最长不超过6个月。周转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四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规定居住期间内按国家公有住房政策交纳房租,居住期间住房不得出租或挪作他用,按规定缴纳其它各项费用。

第五条 罚则。周转房租用期满应按期交还学校。不能按时交房的教工,其所在学院新引进教工不能享受周转房。若仍不能按期交房,学校将按市场价格收取周转房的房租。

一档房(建筑面积61 m2以上)超期六个月内按每月550元/套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按每月1100元/套收取房租。

二档房(建筑面积60m2以下))超期六个月内按每月450元/套收取房租,超过六个月按每月900元/套收取房租。

房租收取由房地产管理科核定,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房租所得专款专用,用于补充学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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