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调出人员住房及住房补贴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体现为学校服务年限长短与享有福利待遇挂钩、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调出(自费出国、辞职、离职、聘用合同到期等)离开学校,原分配的福利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应交还学校,承租房无条件收回;按房改政策获得个人产权的房屋,学校退还购房款和维修基金;集资房按每年2%折旧后返还集资款余额。
第三条 对教职工调出学校后,确有住房使用需要,实物交房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报主管领导同意,可自愿选择向学校缴纳补偿费的办法保留住房。
第四条 向学校缴纳补偿费的标准,参照当年大连市使用权房屋市场交易价为基本价(2009年为6000元/㎡),折扣房屋调节因素、房龄、校工龄后向学校缴纳补偿费。
(一)房屋调节因素:一层、顶层、东西向分别折扣优惠5%;
(二)房龄折扣:1989年底前竣工的房屋折扣优惠10%;1990年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折扣优惠5%;
上述折扣优惠总计不超过50%。
第六条 承租房屋交纳的补偿费,在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房时,补偿费不能冲抵购房款。
第七条 因公短期(一年内)出国留学人员,凭校人事处证明,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担保协议(有本校至少四位在职职工担保),并将房屋产权证(租赁证)作为抵押。若不能按期回国,需由人事处出具明确批准延续时间的书面证明。所签协议有效期可延至批准延续截止回国时间。
第八条 2003年底前享受货币购房补贴的调出人员,从入职辽宁师范大学时间起,按年4%折扣后,向学校返还购房补贴余额。
第九条 享受引进人才货币购房补贴的人员调出,按引进人才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逐年等比例折扣后,向学校返还购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4年及以后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调出,在按上述有关原则处理原房的基础上,按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年4%折扣后,向学校返还住房货币补贴余额。
第十一条 补偿费基本价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调整,调整幅度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