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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办法

2022-05-29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安全文件的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建议;协调研究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院(中心)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均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是所主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的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房间内日常的安全管理和卫生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研究所、中心)学习、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循相关规定,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开展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校级领导责任

(一)高度重视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过例会等多方面强调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积极指导、协调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三)增加投入,积极筹措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

(四)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指导、督促、协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签订本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责任状;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服从、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等进行日常实验安全管理与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督促、协调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文化的投入。

第十四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责任

(一)协助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施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等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排除的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负责主管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和定期检查,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五)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第十五条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责任

(一)负责实验室房间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消防设施、环境设施的管理;

(二)负责实验室门窗、水电及实验室危化品材料、教学科研仪器、安全防护设备、消防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负责将本房间内安全工作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告知每个经允许进入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

(四)配合学院(中心)和学校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责任

(一)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二)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考试相关工作;

(三)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四)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

(五)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与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被追究责任人属教职工的,由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属学生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违反、指使和强令他人违反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实验室冒险作业的;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未报告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发生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管理和检查的;

(四)检修和维护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六)未根据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隐患排查,督促、协助隐患所在实验室消除安全隐患的;

(七)拒绝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发布的涉及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和回复的;

(八)对于存在的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经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通报后仍逾期不改的;

(九)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十一)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十二)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上一条: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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