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建制实验室。建制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准备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要具备以下条件:
l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相关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各学院(中心)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所属建制实验室进行风险等级认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中心)确认,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根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分别为高度危险、危险、较危险、一般危险。
第八条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实验动物、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特种设备、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装置。
第九条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常规化学试剂、常规生物制剂、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马弗炉及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4小时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第十条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带计算机的语音室。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简易语音室、录播教室、微格微课室、琴房、画室、模拟训练室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就高不就低,即实验室里同时具有较高级别的物品和较低级别的物品,安全风险定为较高级别。
第十三条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实验室分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及院级安全管理员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