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等法律及文件精神,本着“安全第一、防患未然”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相关教学、科研等单位所属或依托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和实验项目。
第三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监督指导教学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科研处监督指导科研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学院监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验的安全风险评估。要对实验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管理层级和实验房间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重点管控,落实措施,降低实验安全风险。
第四条凡新设、撤销或调整功能的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均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在做的实验项目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条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2.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
3.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4.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5.业务与安全培训方案、安全准入与知识确认制度、责任制落实方案等事项准备及落实情况。
第六条依据实验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实验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一)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归属为化学类。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二)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归属为生物类。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三)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归属为辐射类。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四)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归属为机电类。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五)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归属为特种设备类。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六)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七条依据实验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为高度危险、危险、较危险、一般危险。
(一)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实验动物、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特种设备、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装置等危险源的实验,安全风险等级为高度危险等级(一级)。
(二)涉及使用常规化学试剂、常规生物制剂、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马弗炉及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4小时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等危险源的实验,安全风险等级为危险等级(二级)。
(三)涉及使用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带计算机的语音室等实验,安全风险等级为较危险等级(三级)。
(四)涉及使用简易语音室、录播教室、微格微课室、琴房、画室、模拟训练室等实验及未列入上述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四级)。
第八条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应履行不同的程序。
(一)高度危险等级(一级)实验,由实验室所属或依托的教学科研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校业务及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程序。必要时由学校业务及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复评,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危险等级(二级)实验,由实验室所属或依托的教学科研等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学校业务及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三)较危险等级(三级)及一般危险等级(四级)实验,由其所属建制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所属教学科研等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第九条各相关教学科研等单位可依据国家与地方性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参考教育部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指导表内容,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与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标准。
第十条基于实验安全风险分类及等级,针对相应场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安全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准备等情况,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果可为通过(O)、自行整改通过(A)、整改复核(B)、不通过(C)。
第十一条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设置、撤销及功能调整,实验项目的新增、取消及内容调整等工作。
(一)评估结果为通过(O)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相应工作可正常进行。
(二)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A)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在自行整改后,相应工作方可进行。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复核(B)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暂停使用或暂停相应工作,经整改复核后,方可恢复。
(四)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停止使用或终止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各相关教学科研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不碍情面、不走过场,切实把控好安全风险源头,切实保障好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校安宁稳定的办学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将结合各类实验室检查,定期梳理核实各相关教学科研等单位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不评、漏评或不及时报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的,将下达工作建议书、或约谈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或给予校内通报,并减少对其资源调配及经费支持。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乃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