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放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应着用清洁的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每天上岗前做好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四)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五)操作时选择合理参数,随时观察,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一)定期参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
(二)要正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三)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四)从事放射工作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杜绝非法操作。
(五)定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六)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二)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三)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专人处理。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局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部门。
(六)辐射工作场所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一)建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各单位在申购、转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含实验设备自带放射源的)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根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须向资产管理处递交书面报告,向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的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启用。
(二)严格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三)放射性废源的处理必须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送交辽宁省放射性废物贮存库。
(四)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一)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应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严格检修注意事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停止使用。
(三)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管理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管理培训,各单位须认真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检测。学校定期委托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监测。
(一)成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主管校长、主管部门负责人,成员包括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管理人员及辐射源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使用人等。
1.当发生人体受到超剂量辐射事故时,现场操作人员及周边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向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疏散周边人员,等待各部门的到来。受照射人员送到大连市120指定医院救治。
3.操作人员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控制事故现场,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定性定级工作。
4.事故处理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放射源或射线装置、门机联锁、应急开关等防护措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测后才能重新使用。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12369;公安局110;急救中心120。
第九条原《辽宁师范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实施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