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后勤服务以及在保障校园环境等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与危化品安全专项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全校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
产废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工作。产废单位要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及移交处置的全过程负责,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生态环境部第15号令)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具体情形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二)实验废液(如:反应中间体,实验后废弃的产品或混合物等);
(七)其它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危险废物。
第六条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菌种等的老师和实验人员应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及外观,避免物品变质及标签脱落,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废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集中存放,学校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各产废单位暂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物: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要随时产生随时收集到符合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一)不相容的物质和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不同的容器中;
(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与盛装物质必须保持一致;
(四)盛装液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应留有适量的空间,不得装得太满(须保留1/10的空间)。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地必须设置危险废物室内临时存放柜(箱、架),张贴专用警示标志,并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拒绝收运。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并分三类印制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危险废物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危险废物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合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待统一处理危险化学废物时进行收运。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物中处理。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十三条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理日前,各产废单位应通知危险废物临时存贮管理人填写《危险废物登记表》,确认体积或重量,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签字后汇总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临时存贮点负责人应按时将危险废物分类分批送交到指定地点;送交危险废物时,必须再一次检查直接盛装容器和二次包装是否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搬移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各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接收保管制度,负责人应做好技术指导、查验和统计工作。对查验不合格的移交物,有权不予接收;对接收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处对仍有利用价值的药品、原料等,组织校内无偿调剂。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种申报处置手续,负责与专业危险废物回收公司共同确定处置方案,执行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尽可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或对化学试剂和某些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处。
第二十一条处置实验动物尸体按照上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原《辽宁师范大学危险废物管理实施细则》(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