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教学科研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教停研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教学科研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要认真执行《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在安全检查和教学科研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
第四条对发现、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实验室和教学科研单位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就事故隐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资产管理处或其他职能部门。
第五条对发现、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教学科研单位要及时逐级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详实,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在报告的同时,要做好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教学科研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资产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上报学校,由学校确定整改方案。
第七条职能部门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组织专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按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第八条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部门要向事故隐患单位提交隐患整改检查验收申请,由事故隐患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记录。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部门要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隐患整改检查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事故隐患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教停研停业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进行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学校将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