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学校财产免遭损失,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实验中心)两级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与危化品安全领导专项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主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与危化品安全领导专项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全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监督机制,全面加强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实验用房的安全性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八条各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
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的投入。
第二责任人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教学、科研及所属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本单位新生和新教师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每间实验用房的管理者是该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
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及时呈报科研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对应措施,做好实验室卫生和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加热、高压气源、高辐射、高速运行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及辅助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用电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要实行上岗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工作;加强辐射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审验等管理,规范辐射废弃物的处置。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及接地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要加强排气、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不作安全处理直接排入大气;不得将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设置必要的实验废弃物专用存放容器,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形成以“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整改不断”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管理模式,完善各种安全辅助设施,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的“三防”体系,提前分析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采取妥善的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实验室准入。各学院需根据本学科和所属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师生只有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审核。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三)实验室安全文化。各单位要贯彻“育人为本,安全第一,全员提高,重在落实”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理念,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师生“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自发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室,需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一)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和非工作日值班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
(三)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六)要注意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七)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各学院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记录,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资产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三)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原《辽宁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