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经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六、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在网上申请购买。必须向获得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必须在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购买。销售单位必须查验购买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按照许可证或证明文件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七、通过公路运输剧毒物品,托运人必须向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方可委托由运输剧毒物品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剧毒物品。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