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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2025-11-05  点击:[]

一、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规定。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每两小时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治安保卫人员,要针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库房、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设置防盗栅栏。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小于100mm,高度每超过800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敞开式存放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大型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五、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技术防范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组成,技术防范所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技术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包括:库区周界、库区出入口、库区内主要通道、装卸区域、库房出入口、库房窗口、通风口、存放场所(部位)、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

六、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同意,进行核查登记,并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库存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并将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库房的储存设备和安全、技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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