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购买、运输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销售、购买、运输剧毒物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登陆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要通过系统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登陆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需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与销售单位签订《销售购买合同》,并按《销售购买合同》在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购买手续进行购买。
四、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购买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八、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九、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每天核对剧毒物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一、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剧毒物品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