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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20 资产管理处 点击:[]

关于补充《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辽师大校发[2005]37号)中关于实施轮候制的排序打分办法进行补充,具体打分办法如下:

1、排序工龄分

在职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年计1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照样计算排序工龄,每年计1分。

凡解放后在研究生院(班)、大学、大专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及高中毕业后进入中专学习的学龄可作为排序工龄,每年计1分,若工龄中已含学龄,不重复计分。

2、排序职务职称分

教授、校级干部、享受市地级待遇的离休干部计15分,从聘任、任命之日起计职龄分,每年计1分。

副教授、正处级干部、享受县团级待遇的离休干部计10分;从聘任、任命之日起计职龄分,每年计1分。

副处级干部计8分,不计职龄分。

讲师(含工人技师)、正科级干部、离退休科级干部计5分,不计职龄分。

副科级干部计3分,不计职龄分。

不计职务职称分的其他各类人员工龄每满十年加计1分.

以上各类均不得重复计分.

3、参加排序人员的职务、职称、工龄、职龄以组织部、人事处认定为准;夫妻双方均为我校职工,可分别按各人情况参加排队,只要其中一人获得货币补贴资格,另一方可同时领取。排序打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每批排序前提交申请的最后截止日。

4、在本档次积分相同,按下列原则排序

(1)本校双职工在前;

(2)职务职称晋升早在前;

(3)少数民族教职工在前;

(4)烈、军属在前;

(5)参加工作早在前;

(6)爱人为教师在前;

(7)年龄大在前;

(8)缺房面积大的在前。

特此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

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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