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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集资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2012-12-25 资产管理处 点击:[]

题要:为加强学校集资房的管理,规范使用权转让行为,解决仍居住在集资住房内教职工欲改善住房条件而无法置换的矛盾,根据大连市《关于公有住房转让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2]9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文件

辽师大校发[2012]62号

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集资房使用权转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集资房的管理,规范学校集资房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大连市《关于公有住房转让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2]9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辽宁师范大学集资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师范大学集资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集资房的管理,规范使用权转让行为,解决仍居住在集资住房内教职工欲改善住房条件而无法置换的矛盾,根据大连市《关于公有住房转让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2]9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资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坐落在校园区域内归学校管理的集资房屋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二、集资房使用权人正常变更或使用权人已去世的继承变更,不属于使用权转让范畴。

三、转让使用权的转让人夫妻双方须向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集资房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以转让。

四、教职工与学校签订有借住协议的集资房屋及集资房屋使用权人因工作调出、非因公出国尚未与学校结清房屋补偿费的不在转让范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资房使用权不得转让:

1、受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的;

2、已改变用途的集资房屋;

3、拖欠与转让房屋有关费用的集资房;

4、成年共居人不同意转让的集资房;

5、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集资房;

6、学校有其它正当理由不同意转让的集资房。

六、集资房使用权转让当事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集资房使用权转让当事双方各自转让和受让申请;

2、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审批表;

3、转让双方使用权转让的买卖协议;

4、卖方、买方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

5、公有住房租赁证;

6、转让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七、房屋转让双方在办理手续时,应与学校签定事后协议并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文件规定,转让人应按成交总房款的5%比例向学校缴纳转让金。

八、房屋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房屋转让成交价格,足额交纳转让金。此规定执行之日起,根据现时房屋市场价格按每平方米8000元(人民币)限定最低成交价,若房屋市场价格有波动,此成交价学校有权随时予以调整。

九、无偿转让当事双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学校按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总价收取转让人房屋总价值的5%作为补偿费。

十、房屋交易流程:

1、由买卖双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集资房屋出售审批表》。

2、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3、签订校方、买方、卖方三方协议。

4、发放新的房屋使用权证。

十一、买卖双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交易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卖双方自负。

十二、本办法由校房地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师范大学

2012年12月25日

主题词:制度 集资房 管理办法 通知

辽宁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 6 份)

上一条:关于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情况调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补充《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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