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字〔2008〕444号)、《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接受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对外调拨(调剂)、捐赠、出售、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等。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学校上级部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履行审批程序;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固定资产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当从严控制,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资产管理处形成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报辽宁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程序;
(四)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履行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的,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能够证明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固定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第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拍卖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申请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拍卖应提供以下材料:
(四)出售、出让、转让、拍卖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置换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五)对方单位用于置换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学校固定资产捐赠以公益性捐赠为目的,以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为原则。拟捐赠的固定资产以闲置、待处置的一般仪器设备为主,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对外捐赠。申请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供以下材料:
(四)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五)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已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照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占有、使用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或《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四)对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的,需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五)如由责任事故造成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八)报废机动车辆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因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因需要办理机动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六)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房屋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等;
第十七条学校机动车辆的报废,原则上要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后方可提出报废申请。各占有、使用机动车辆单位需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六)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因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杜绝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超越审批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
(二)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的;
(四)受让方在固定资产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
(五)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固定资产处置中,要选择执业绩效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和法律服务,对有违规行为的不得再委托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