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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2022-05-29 资产管理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关于2001年度市直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房改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我校从1997年开始作为大连市试点单位开展了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2004年正式出台了《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截至2014年基本完成了已购房教职工按学校面积标准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未购房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同时考虑我校前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保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制定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目标:进一步完善我校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全面落实教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方案的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 原则: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坚持男女平等,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第四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未享受到任何形式福利分房或已分配福利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的编制内教职工(即老职工),无论是否购房均可轮候参加住房货币补贴排序。

第五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编制内教职工(即新职工)政策不变,学校已按照新职工政策标准为其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第六条 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实行轮候制,按辽师大校发[2007]52号文件规定的计分办法打分,分系列(即:在职缺房户、在职无房户、离退休三个系列)轮候排序。为了做好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前后衔接,仍然采取已购房教职工优先排序的原则,即:先补贴已购房教职工(排序条件按原方案执行),后补贴未购房教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士官)在无房户系列轮候排序。

第七条 按缺房面积计算,一次性核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第八条 补贴面积标准

参照大政发[1999]66号文件相关人员住房货币分配面积标准,按照我校试点和第一阶段实施方案实际情况,确定我校各职级人员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

(单位:平方米)

行政人员

面积

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面积

标准

工勤人员

面积

标准

校级

110

正高

110

正处级

90

副高

90

副处级

80

高级技师

75

科级

70

中级

70

技师高级工

70

科员

60

初级

60

中级工以下

60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

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976元/平方米计发住房基本补贴。

第十条 货币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无房户补贴额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无房户职级面积标准

(二)缺房户补贴额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缺房户差额面积

第六章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我校房改售房款中结余的可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按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为了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仍然采用分块办法比例进行分配,即:在职教工和离退休人员资金使用比例为6:4比例分块,如果当年某一块内资金有剩余,可转入另一块使用。无房户教工在在职教工系列单独排队,在职缺房户和在职无房户补贴人数按3:1比例分配,即:补贴三个缺房户补贴一个无房户。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夫妇双方任何一方享受政府、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均属于有房户。夫妇双方未享受过政府、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认定为无房户。

第十四条 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按20%的比例计为福利房面积。

第十五条 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及已领取政府13万元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部队转业军人(包括士官),凡未居住部队住房,且已领取了部队住房补贴的,按无房户补贴政策计算补贴后减去其在部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离婚人员以离婚前、后夫妻双方取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和动迁安置投资代建的住房,其中个人按市场价投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核定福利住房面积,需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或提供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住房面积核定以《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含动迁安置户);货币拆迁的以领取拆迁补偿费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2003年以前参加我校货币购房试点时期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教职工,以当时核定的补贴面积为准,夫妻双方为学校双职工的,其配偶以交学校的原住房面积为准,按有房户享受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住房性质、面积核定有争议的人员暂缓发放住房补贴,待核实无异议后再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组织部、人事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双职工,夫妻任意一方排序确定享受补贴,另一方同时享受补贴,按各人的职务职称和面积标准分别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政府“千套住房”政策分配住房或享受到政府特殊住房货币补贴且标准面积已达标的教职工,另一方不再享受本方案货币购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离退休教职工(包括在职去世人员),按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分块后资金的20%比例确定本年度死亡教工补贴额,排序按职工去世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补贴;当年去世的教职工在结算其它费用时同时结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引进教师已获得住房或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按现职务职称和面积标准减去引进时已获得的住房面积或住房补贴给予差额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按本方案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为一次性补贴,领取补贴后发生职务职称变化的教职工,不再调整补发住房补贴。对个人职务职称晋升预期较高的教职工,可以在本方案执行完毕前申请暂缓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过程中,需如实填写夫妻双方现有及曾经拥有住房的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领取住房补贴资格;已领取的追回住房补贴本息,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依法追责。

第二十九条 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学校住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及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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