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已故离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已故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额度,由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第二阶段)实施方案》(辽师大校发[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核准。已故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由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汇总,计财处发放。
第二条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健在,应由其配偶领取住房货币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下列材料到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证件):(1)已故离退休人员户口本;(2)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建设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领取,其子女代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时,需携带下列材料到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证件):(1)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公证书(2)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的授权委托书(3)已故离退休人员户口本(4)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及代办子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建设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子女)领取住房货币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下列材料到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证件):(1)已故离退休人员所有继承人(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人员要求全部到场办理;(2)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或已故离退休人员单位档案亲属关系证明);(3)领取房补的继承人建设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已故离退休人员配偶已去世,所有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公证书、遗产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人建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办理。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