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文件精神,我校作为大连市房改试点单位,1997-2003年进行了教职工货币购房补贴工作。2004年,我校正式启动《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实施已购房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2015年我校又启动《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一直以来,学校坚持每年连续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教职工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2019年,经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和学校审核,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全部获得住房货币补贴。基于此,为完成我校应补教职工全部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任务,实现“应补尽补”的目标,经研究,2020年再为教职工集中办理住房货币补贴,以后学校将不再启动集中性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未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包括已达标未报名等特殊情况),本年度都需要向房地产管理科上报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报名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并填写附件2-6相对应的表格;特殊情况的教职工需上报申请表、调查表、身份证、户口本、房证等基础材料和情况说明。
由于疫情原因,符合报名条件的退休已故人员(含在职已故)的报名申请,由申请人先向房地产管理科电话报名并上传电子版材料,视疫情情况日后补交纸质版材料(房地产管理科电话:82158792,邮箱:ls-fck@163.com)。
(二)2019年度及以前已填报调查材料和申请表的教职工不需重复填表报名。申请人若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房地产管理科。
(各段集中受理申请报名时间视疫情情况,如需要调整,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按住房货币补贴实施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及时传达,确保无漏报。
四、教职工个人应如实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内信息及各项上报材料。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责任。